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直销行业2015-2016年统计工作的通知

【 商务部办公厅 】 【 2016-02-0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做好直销行业统计工作,是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引导直销企业健康发展,科学制订政策法规的重要基础。根据《统计法》、《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直销行业2015-2016年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2015年统计工作
  (一)数据复核。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本地区直销企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记录的2015年企业经营数据逐月进行核对。需要调整的,于3月15日前向商务部申请进行数据修正。
  (二)数据补充。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本地区直销企业,登录信息系统下载并填写《2015年直销企业经营情况补充统计表》(见附件1),于3月15日前上传至信息系统。
    (三)报送总结。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2015年直销行业发展现状特点、问题趋势等进行全面总结,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及建议,于3月31日前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四)组织实施。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受商务部委托承担2015年直销行业统计相关工作。
  二、认真开展2016年统计工作
  为更好地分析、研判直销行业发展趋势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自2016年1月起,直销企业经营情况月报将执行新的《直销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国统制〔2015〕151号,见附件2)。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本地区直销企业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经营数据(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将统计工作纳入行业管理,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强化统计工作的严肃性,提升数据质量和工作实效。
  直销企业报送的经营数据依法受到保护。未经商务部或直销企业同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对外公布或向其他单位、个人提供直销企业的经营数据(反映地区、行业整体情况的数据除外)。
  联系人:市场秩序司 戴毓高
      流通产业促进中心 李晓芳
  电话:(010)85093324,52227520
  传  真:(010)85093321
  电子信箱:
fgc@mofcom.gov.cn


附件1 2015年直销企业经营情况补充统计表.docx

附件2 2016年直销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docx

附件3 企业报备信息更正申请表.doc

                 商务部办公厅
                 201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