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秩函〔2015〕591号
【发布日期】2015年8月31日
【生效日期】2015年8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直销企业在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通过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依法办理。
二、分支机构的信息报备
分支机构获得批准的,直销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将分支机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信息、联系方式等)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向商务部报备,并通过企业信息披露网站向社会公布。分支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直销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报备、向社会公布。
三、分支机构的管理
除商务部批准的分支机构外,直销企业可以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多个分支机构开展直销业务,但应由经商务部批准的分支机构负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直销企业分支机构从事直销活动的管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商务部关于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97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