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秩函[2012]213号
【发布日期】2012年3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直销业管理,完善信息报备与披露,促进直销业健康发展,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是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直销业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的平台,商务部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对直销企业经营信息的全口径统计,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及时掌握直销业发展动态,积极研究存在问题。
三、信息报备与披露是直销企业的法定义务,各直销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信息。直销企业的直销区域、服务网点、直销产品、直销培训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应通过信息系统填报变更信息。直销企业分支机构不单独报送信息,由企业汇总后统一报送。
四、直销企业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直销企业信息报送情况的监督检查,审核数据的准确性,发现的错误信息,应及时通知直销企业更正。直销企业经批准开展直销业务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跟踪了解各直销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情况,相互配合开展信息督报和数据审核工作。
五、商务部近期对信息系统进行了改版,改版后的信息系统自2012年4月起试运行,5月1日起正式运行。试运行期间,各直销企业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补报各项变更信息,并补报2012年1月以来的每月经营信息。
六、各直销企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及统计工作,各直销企业将联系人名单报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4月6日前将直销企业、本部门信息报送工作联系人名单报商务部。
联系人:市场秩序司 戴毓高,外资司 邵伟
电话:010-85093324,65197881
传真:010-85093321,65197322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