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资函[2007]35号
【发布日期】2007年3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20号)第六条规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为统一核查要求和核查意见的报送格式,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服务网点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经商务部批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和《直销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原则上,调减服务网点数量或跨区/县变更服务网点地址均属于未按照方案完成设立的情况,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应要求企业按照原程序报批修改后的服务网点方案,经批准后按照新的方案一次性进行核查。但对于直销企业拟减少从事直销活动的区域及撤销不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服务网点所引致的服务网点减少不在此限。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核查完毕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具体格式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核查意见函格式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核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报送核查意见函(标准格式见附件),并对设区市的市区名称和数量作说明。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核查意见函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不需上报商务部。
核查意见函可以只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资处或内贸处的公章,但必须有“本核查意见函已经我省(直辖市/自治区)商务(厅/委/局)主管领导的审定”的表述。
三、核查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企业提出核查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意见函上报商务部。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