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资函[2006]5号
【发布日期】2006年1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明确,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服务网点进行认可或确认。为统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网点认可函或确认函的格式,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县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可函格式
企业服务网点方案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申报企业服务网点方案进行认可时,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认可函。(标准格式见附件1)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确认函格式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可函,向商务部出具书面确认函。(标准格式见附件2)。
该书面确认函可以只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资处或内贸处的公章,但必须有“该确认函已得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导审定”的表述。
三、县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可函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不需上报商务部。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