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6年9月21日
根据商务部、工商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关于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现就直销产品类别及生产指引公布如下:
一、直销产品的类别
化妆品、保洁用品、保健食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家用电器等6类产品[1]。
(一)化妆品
定义及分类。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2]。
以用途为依据,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3]、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两类。以生产工艺和成品状态为依据,化妆品分为: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染发类、浴盐类)、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气雾剂类、有机溶剂类)、蜡基单元(蜡基类)、牙膏单元(牙膏类)和其他单元等7类[4]。
资质要求。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规定网上申报备案。
(二)保洁用品
定义及分类。保洁用品包括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包括卫生巾、卫生护垫等15类[5],生活用清洁用品包括洗涤剂、洗涤用具、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其中,消毒剂、消毒器械仅指个人和生活用消毒剂、消毒器械。
资质要求。保洁用品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杀毒原理生产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其他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杀(菌)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产品上市时应将卫生安全许可报告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6]。
(三)保健食品
定义及分类。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7]。包括:国产保健食品(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进口保健食品(在中国境外生产、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保健食品)。
资质要求。国产保健食品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进口保健食品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备案凭证。
(四)保健器材
定义及分类。保健器材是指适宜于特定人群使用,具有调节机体、预防疾病及其他特定保健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产品。
资质要求。保健器材应当符合有关保健用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8],或取得省级以上科研机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认证、证明,确认产品具有保健功能。
(五)小型厨具
定义及分类。小型厨具是指在居民住宅或类似场合中使用的厨房用具,包括:储藏用具(储藏食品和器物用品的用具)、调理用具(调制食品的工具和器皿)、烹调用具(炊具以及烹调中使用的相关工具和器皿)、餐具和其他厨具(水供应设备、排水设备、垃圾处理设备等)。
资质要求。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9]。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如净水器)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10]。
(六)家用电器
定义及分类。家用电器是指消费者在居民住宅或类似场合中使用的,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 的电器[11]。包括制冷电器具、空气调节器、通风电器具、厨房电器具、清洁卫生电器具、美容保健电器具、电热电力器具及类似产品、音视频设备及上述电器的配件[12]。(具有清洁卫生、美容、保健功能的电器具,归入家用电器类别,不归入保洁用品、化妆品、保健器材类别)
资质要求。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规定,产品被纳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的,应当获得认证机构的认证。
二、直销产品的生产
(一)生产企业的类型。
直销产品应当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由直销企业或直销企业的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除此之外,直销企业不得销售委托加工的产品。母公司对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对控股公司,前者的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应当占后者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含)以上。
(二)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13])。
保洁用品。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14]。属于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15]。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事项和品种明细表列明保健食品的具体信息)。
保健器材。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强制性标准要求。
小型厨具、家用电器。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16]。
参考文献及注释:
[1]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信息可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www.sfda.gov.cn/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条。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265号)。
[5]《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2009年11月16日)。
[6]《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
[7]《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4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
[8]参见: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ttbz.org.cn/)。
[9]《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181号)。
[1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
[11]《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1 范围”。
[12]《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国家统计局令第13号)。
[1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265号)。
[14]《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181号)。
[15]《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
[16]《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181号)。